一、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
根据国家规定,本市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。电价实行分档递增。
第一档电量为240千瓦时及以下的电量,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,即0.4883元/千瓦时(不满1千伏)和0.4783元/千瓦时(1千伏及以上);对城乡“低保户”和农村“五保户”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。
第二档电量为241-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,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.05元/千瓦时,即0.5383元/千瓦时(不满1千伏)和0.5283元/千瓦时(1千伏及以上)。
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,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.3元/千瓦时,即0.7883元/千瓦时(不满1千伏)和0.7783元/千瓦时(1千伏及以上)。
二、居民阶梯电价实施方式
以日历年(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)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,即: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880千瓦时(240千瓦时×12个月)的电量,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;全年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(400千瓦时×12个月)之间的电量,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;全年超过4800千瓦时的电量,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。
居民阶梯电价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,2012年的居民阶梯电量按6个月的分档电量计算。即一户居民用户2012年下半年不超过1440千瓦时(240千瓦时×6个月)的电量,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;下半年在1441千瓦时至2400千瓦时(400千瓦时×6个月)之间的电量,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;下半年超过2400千瓦时的电量,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。
由于用户新报装用电、改变用电类别、过户、更换不同结算方式表计等情况后,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,按该月至年底的月数计算的分档电量标准执行阶梯电价,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。
针对不同结算方式表计,采取不同的实施方式。
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电价表
用户 |
类别 |
分档电量 (千瓦时/户.月) |
电压等级 |
电价标准 (元/千瓦时) |
试行阶梯电价的用户 |
一档 |
1-240(含) |
不满1千伏 |
0.4883 |
1千伏及以上 |
0.4783 |
|||
二档 |
241-400(含) |
不满1千伏 |
0.5383 |
|
1千伏及以上 |
0.5283 |
|||
三档 |
400以上 |
不满1千伏 |
0.7883 |
|
1千伏及以上 |
0.7783 |
|||
合表用户 |
城镇合表用户 |
———— |
不满1千伏 |
0.4733 |
1千伏及以上 |
0.4633 |
|||
农村合表用户 |
———— |
不满1千伏 |
0.4433 |
|
1千伏及以上 |
0.4333 |
|||
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|
———— |
———— |
不满1千伏 |
0.5103 |
1千伏及以上 |
0.5003 |